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关于印发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支部: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
2018年10月24日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构建和完善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按照“关键在领导,基础在支部,落实靠党员”的要求,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改革发展、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做到管人、管思想、管作风。
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对落实党建工作任务负有具体责任,社会组织各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民政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切实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书记通报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汇报。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由党委副书记现场点评、党委书记进行总结,研究措施办法,部署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对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开展1次督查;每年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两新党工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和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报告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社会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应建未建党组织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成立请示,党委收到请示后要对符合成立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批复,并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组建工作,加强管理指导。指导推动党员数量不足3人的社会组织通过联建、挂靠等方式建立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确保党组织规范运转,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的审批工作。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对不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积极履行“一岗双责”的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四)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
(五)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认真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汇聚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正能量。
(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转变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和活动方式,实现从组织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向强调服务功能转变,不断提高党员归属感,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学习中央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举办2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业务培训班或党的基础知识培训班。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部署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加强对所辖党组织、党员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出现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八)建立健全业务监管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联动互促的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强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孵化培育、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四有”抓落实,即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有党建工作承诺书、年度检查有党建工作报告、等级评估有党建工作指标、日常监管有党建工作检查,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建设同步推进。
(九)履行党建带群建责任,将群团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计划抓落实,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选派党建组织员分片走访、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工作职责,全面主持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围绕自治区民政厅党组的工作部署,谋划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细化实化职责分工。
(三)履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入调研、督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工作落后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四)充分发挥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对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党员大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总结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探索工作规律,形成有效工作方法。
(五)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各党支部和党员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期换届工作制度等党的各项工作制度;督促党员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六)经常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定期了解党委班子及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委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助党委书记组织起草制定党委有关工作文件,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建议。
(三)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党员思想动态。
(五)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委员,定期组织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把党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基层党支部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转接组织关系等管理工作。
(六)定期组织对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述职评议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组织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党的组织工作状况,对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党组织按时开展组织生活会活动,定期公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三)做好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各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统计等工作。
(五)协助指导基层党组织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学习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社会组织各党支部“三会一课”、支部学习情况,定期检查各党组织组织生活记录本、党员政治学习笔记本、党员缴纳党费登记本、党员党费证等“四个本子”,指导各党支部学习并进行考勤考核。
(三)组织学习辅导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
(四)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
(五)负责党建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对各基层党组织宣传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文体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级党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年度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娱体育活动。
(二)负责做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三)负责协调督促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开展文化建设活动。
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完善和落实民政管理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内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日常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建立日常谈话提醒制度,加强廉政风险排查。
(三)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社会组织各党支部的日常监督,努力实践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使咬耳扯袖成为常态;检查社会组织党委所辖党组织、党员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对出现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及时作出相关决定,重申和严明纪律,规范和约束广大党员行为。
(四)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严防“四风”反弹回潮,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受理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和对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按规定和职责范围进行调查转办、处理或呈报,保障党员权利。督促落实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给党支部书记上廉政党课;抓住重要节点开展专项谈话,在党员出国(境)、职务变动和婚丧喜庆期间进行谈话提醒。
(二)监督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提醒;落实约谈制度,对党员违反纪律的问题和苗头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加大诫勉谈话力度。
(三)协助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对社会组织各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党员遵规守纪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各党组织开展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和职工(会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党支部自身规范化建设。一是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推进党支部党务公开。二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党支部年度工作学习计划,年底有年度工作总结。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1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或开展1次党日活动、向党委报送1篇新闻稿件或1条工作信息;每年3月份前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四个合格”党员标准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党性分析工作。三是认真填写并定期检查组织生活记录本、党员政治学习笔记本、党员缴纳党费登记本、党员党费证等“四个本子”。党支部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档案的归档整理、设置专门的档案盒及档案柜。
(七)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群团组织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树立责任担当意识,积极参加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集中学习培训和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生活,推动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督促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内政治生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二)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员教育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和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完成发展党员和其他基础工作。
(三)负责组织召开党支部大会,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定期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党员的反映,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努力成为团结凝聚支部党员的核心。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1次;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党日活动、上1次党课、向党委报送1篇新闻稿件或1条工作信息;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四个合格”党员标准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并撰写年度党组织书记述职报告并上报党委。
(六)经常与党委指定联系人、党建组织员及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开展工作不得力、党的建设工作问题较多的责任主体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执行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