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评估要求
1 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2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 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E: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3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4 进口软件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软件产品样品;
D: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 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评估机构根据以上所列的申请材料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软件产品评估号和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不发证)。
评估费用:非会员单位800元/件 会员单位500元/件